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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学中实验动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实验动物中心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和科研实验动物的管理,保障从事与动物实验相关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的动物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责任意识 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实验动物应用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防范由于实验动物管理不当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二、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实验动物管理职责 教学单位应加强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动物饲养及检疫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管理、采购、检疫、供应和回收处理等日常工作。 三、加强管理和防护,确保教学实验环境和人员安全 (一)教学单位应使用有质量保障的实验动物和实验用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质量合格证;实验用动物一般应来源于正规的动物生产单位,要求生产单位开具相应检疫合格证明。教学单位的实验动物机构应对动物进行隔离检疫或免疫,确认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教学示范和动物实验。 (二)教学单位应有专门的动物解剖和动物实验场所,与其他的教学、办公等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并且远离居民区。教学实验场所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实验环境应整洁、卫生,不得饲养动物过夜,不得从事涉及感染性、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 (三)教学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对教学实验人员和学生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适宜承担动物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人员应按照要求穿着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严格按照制度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如发生实验人员被动物咬伤、抓伤的情况后应及时就医,单位应对其跟踪记录。 (五)实验教学中应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严禁戏弄、虐待和滥用动物。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实验教学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对实验设施、手术器械等进行消毒处理。 四、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动物实验人员专业水平 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学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教学实验人员应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对动物反应原过敏的学生,应及时发现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建立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突发事件 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教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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