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3 16:44:3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负责人应立即填写《损坏丢失物品申报单》(一式二份)交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仪器设备管理人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条  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不听老师指导,玩忽职守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凡损坏大型精密设备或严重损坏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严格审查,并专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凡发生被盗物品总值价达800元以上的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和物品保管人除立即报主管部门外,还应立即报保卫科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或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定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设备损坏丢失、损失价值的计算

(一)对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价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导致整个设备报废或丢失的,按原价合理的折旧比例进行赔偿。

5、凡私人占用,擅自外带造成的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单价万元以上设备仪器丢失、损坏或其他重大损失事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确定后,由实验教学中心开出《设备器材赔偿通知单》,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学校计财部门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因其他情况减免一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职工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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