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加实验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各自的责任,必须认真学
习有关安全规定、办法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实验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并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协助,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了解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水源、电源和各种化学试剂使用情况,并作相应记录。实验课期间,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实验结束离开前,负责水、电和门窗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钥匙须妥善保管,实验室责任人不得将钥匙借给学生,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走时必须交回。
第五条 节假日需用实验室者必须写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报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据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私自乱接电线,因实验需要搭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第九条 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电器线路等不得随意更动。严禁私用电炉、电加热器具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有记录。
第十一条 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烈日暴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做它用,实验室责任人应会使用器材。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迅速报警,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禁止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实验室,加强实验室内仪器、药品管理,严防被盗、丢失和遗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事故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防火安全有贡献者予以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