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24 08:26:29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范回收处置程序,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见附件一)的化学废弃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第四条 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染剧毒化学品、含重金属化学品、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和固体化学品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实验实训中心将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装运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二)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在HDPE材质的25升小口方桶内,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须保留1/10的剩余空间。

(三)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标签,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四)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液的桶里,必须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须填写《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剧毒化学品处置转接单》(见附件二)。

(五)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六)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七)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八)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九)实验实训中心每年定期发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通知,各实验室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见附件三),签字后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在统计完成后组织收集装运。

(十)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相关实验室应按通知的时间,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等待。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废弃物实验室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

(十一)装运期间,要求实验室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收集完毕。收集完毕后,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处置公司相关人员在最终拖运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1. 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存装废液的容器不是25LHDPE小口方桶

2)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

3)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4)废液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5)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2. 废弃试剂包装不合要求:

1)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装在试剂瓶内

2)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3)试剂瓶破裂或没有密封

4)废弃试剂没有放在纸箱内

3. 存放废弃试剂的纸箱不符合要求:

1)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2)纸箱内试剂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封装

3)纸箱底部没有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4)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5)箱内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4. 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七条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毒害性以及处理成本,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二)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行进行中和处理;

(五)剩余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弃物引起严重后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原《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实验实训中心  

2014920

附件下载:

附件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pdf

附件二: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剧毒化学品处置转接单.doc

附件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doc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