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毒性药品、限制性药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3-10 17:10: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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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毒性药品、限制性药品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品种,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凡研制和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研制和生产活动。

四、计划与采购

因教学和科研而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在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运输

1.        盛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2.        不得随身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领用与管理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必须指定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手续不符者,均不得供应。

2.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必须做到专人专柜保管,要建立登记簿,记载收入、使用和消耗情况。第二类毒性药品、限制性药品也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杂。

3.        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时,由使用人添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领用单”,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申请人,并经教研室签字、系部负责人审批,不得涂改,以审批的领用单为依据,方可到库房领取。领用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得另作库存。

5.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每一次使用必须要有精确计量,要有详细记录,严格控制用、剩、废、耗的数量,严禁随意抛弃。随时备查。

6.        未经管理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7.        不允许私自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要妥善保管,防潮、防霉,并确保标签完整无误。对霉变损坏的药品,每学期报损一次,由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        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定期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七、处罚

凡违反上述条例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下载:

      附件一 麻醉药品品种.rar

      附件二 精神药品品种.rar

      附件三 毒性药品品种.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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