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17:28:5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障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第五条 实验中心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环境安全;各使用班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学校实验员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学校领导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室外。有异味的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八条 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固,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第九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有关单位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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