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3 11:21:02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易制毒化学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规定的三类23种。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人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不得私自买卖易制毒化学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和被盗;

(二)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处理相关安全工作检查;

(三)各有关实验室在实验实训中心及学校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严格遵守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做好使用保管记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申报、领用、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台帐清楚、数量平衡。

 

第六条 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并留存档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使用后,废液严格按照规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请集中处理。

 

第七条 定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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