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3 11:20: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实验室对其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第二条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措施和符合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定期检查各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第四条 加强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运行状态。每年必须对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关键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一次检测,生物安全柜发生移动、检修或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五条 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六条 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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