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核、补考、重修(考)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
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及格及其以上等级取得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绩点计算方式:课程绩点=(课程分数-60)/10+1。首次考试60分以下、补考、舞弊,该门课程无绩点。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5,85];中等(C):(65,75];及格(D):[60,65];不及格(F):[0,60)。
第五条 旷考、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该科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由任课老师在备注栏中注明“旷考”、“违纪”或“作弊”字样。
对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由任课老师首次录入平时成绩,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字样。学生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缓考,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补考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备注中注明“补考”字样。办理缓考的学生也可选择参加补考。“旷考”、“违纪”或“作弊”不得参加下一个学期的补考。
“补考”成绩绩点记为0,“缓考”成绩正常记录绩点。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教务处打印学生真实完整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后,按要求分别送校档案馆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若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学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因学籍异动后成绩需要替换者,需填写《学籍异动学生已修课程替换或补修课程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课程替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鄂中医专〔2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