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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以适应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内容、形式与类别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校的远期发展目标、近期工作需要,结合教职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确定,力求具有“四性”和“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继续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远程教育、自学、继续教育项目、在职学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分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二大类。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文件《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 号)要求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部门和个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计划,包括自学、综合素质培训、岗位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研讨等,年终由部门自行考核,科研处抽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科研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继续教育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要求;研究和提出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各类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的审批备案、证书管理以及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工作;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各部门是学校继续教育的主体,具体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设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编制本部门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积极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从时间、学习条件上予以保证;对本部门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条 各类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继续教育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挂钩,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所有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术讲座。

第十二条 学分分类(参照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级学会项目;省级学(协)会学术年会;推广项目。

Ⅱ类学分: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分计算方法(参照继续医学教育)。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 小时授予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部门交流,每2000字授予1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 学分;进修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 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 学分

省级刊物

5~4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6.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 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要求。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科研、药学、技术员系列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25学分,其中Ⅰ类≥10分,Ⅱ类≥15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案例讨论每年不得超过10学分,自学笔记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具有初级职称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25学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者Ⅰ类≥10分;护师职称者Ⅰ类≥6分,五年内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10学分。护士Ⅰ、Ⅱ类不作具体要求。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非卫生专业技术教职工系列具有中、高级职称及其以上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20学分;初级职称及其以下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15学分,每年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按国家、省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科研处审核并上报至主管部门,经评审同意,作为继续教育项目学分登记年审的依据。项目评审及备案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应聘请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坚持专兼结合的原则。科研处协助各部门举办各级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对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对象、举办过程、学分授予等进行监督,并将所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向各级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审核与验证。

(一)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使用IC卡管理系统。记分方法为直接刷卡记分和计算机录入记分两种。

(二)刷卡记分。由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采用POS机行课前或课后刷卡,根据学分授予标准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计算机录入记分项目

1.科研成果、发表论文以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所获学分,由个人录入计算机,并携带相关证明或论文原件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方可生效。

2.出国(境)进修或参加研讨会、学术会议等获学分由个人于回国或会后录入计算机,携带学分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3.凡参加国家、市级认可项目学习班,举办单位未使用POS机刷卡记分,可由个人录入计算机,携带学分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4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学习、讲座等单位管理项目活动,应有计划、实施和记录,记录资料应详细、完整,专人负责管理。记录资料于年底交科研处,作为Ⅱ类学分填报依据。科研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部门,年终由科研处为部门合格人员计Ⅱ类学分6学分。

(四)参加项目时如未带IC卡,不予以补办。

(五)继续教育对象可通过网络查询学分获取情况。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时间为每年12月份。要求将本人在本年度取得的Ⅰ、Ⅱ类学分证明及相关材料,由本部门继教管理员统一交科研处审核确认、登记、归档,并经市继教办验证,合格者记入本人继教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奖惩制度,年终对部门完成的情况由科研处负责抽查和评比,评比结果列入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年度评比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挂钩。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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